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律师执业要有大局意识
姜丛华

  我们必须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律师队伍建设的新时期重点做好、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
  广大律师在执业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处理疑难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我们广大律师的职责,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我们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时有效地维护了个案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过激事件的发生。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一些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缺乏一种服务大局的观念,在追求个案效益的时候缺乏一种大局观念,有些时候甚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惜破坏律师执业环境;还有的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对敏感案件或者群体案件进行随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这与党中央对律师队伍提出的要求是严重相背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们广大的律师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把服从大局的观念融入到我们的执业全过程。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律师队伍的政治责任。律师执业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当前,律师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广大律师要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正执业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正确处理独立执业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目前,很多律师特别是许多的党员律师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有时候甚至是有害的观念:认为律师是自由执业者,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必要也无须接受党的领导。我们广大律师必须摒弃这种错误的观念。为此,我们律师队伍必须处理好律师自由执业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如果律师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法律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合理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弱化法律功能,损害法律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包括律师执业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包括律师的执业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律师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律师应当坚决拥护党的正确领导,摒弃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律师。